一五八、(證人依法命其具結之記載) 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報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其具結。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8條,證人應根據法律的要求提供證詞,而書記官則應該將調查證據的重點紀錄下來。如果有需要,可以請求特定的人出具具結書,這個人應該根據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要求出具具結。具結是指對所陳述的事實的真實性進行確認與保證。例如,在一個行政訴訟案件中,如果書記官需要某個證人提交具結書作為證據,書記官應該按照法律的要求向證人解釋具結書的意義並要求其提供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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