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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八、(證人依法命其具結之記載) 書記官應把握調查證據重點,就待證事項記明筆錄。依法得命具結之人,應報明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法命其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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