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九、(訊問證人筆錄)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或勘驗筆錄,除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情形外,毋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訊問證人如與其他證人、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隔別行之者,應記明筆錄。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159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