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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15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五九、(訊問證人筆錄)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或勘驗筆錄,除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情形外,毋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訊問證人如與其他證人、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隔別行之者,應記明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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