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九、(訊問證人筆錄) 訊問證人應將其陳述記載於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或勘驗筆錄,除行政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情形外,毋庸另紙製作訊問證人筆錄。訊問證人如與其他證人、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隔別行之者,應記明筆錄。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59條,訊問證人的陳述應該被記錄在準備程序筆錄、言詞辯論筆錄或勘驗筆錄中。除非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43條之一或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04條的情況,不需要另外製作訊問證人的筆錄。如果訊問證人與其他證人、當事人或特定旁聽人是分開進行的,應該在筆錄中明確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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