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初步審查(九))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者,即送處理,並於相關卷面註明先送辦某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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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初步審查(九))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者,即送處理,並於相關卷面註明先送辦某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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