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初步審查(九)) 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有抗告或聲請者,應將抗告狀或聲請狀取出另編抗告卷或聲請卷,並在卷面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在本案卷面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等字樣。如認聲請或抗告部分應先送辦者,即送處理,並於相關卷面註明先送辦某某部分。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90條(九十、(初步審查(九))),當事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提出抗告或聲請時,應將相關文件取出並編制為單獨的抗告卷或聲請卷。對於這些卷宗,需要在其卷面上標明與某號(本案)相關的訊息,同時在本案的卷面上,也需要標明與某號抗告或聲請相關的字樣。如果認為聲請或抗告部分需要優先處理,則應立即送件並在相關卷面上註明優先處理的某某部分。 參考資料: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90條(九十)(文件之附帶命名及處理):https://www.hcma.nat.gov.tw/public/Data/66221404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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