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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二、(初步審查(十一)) 原審法院裁判正本所載當事人姓名如有錯誤者,僅在卷面記明並更正電腦檔案資料即可,毋庸退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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