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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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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初步審查(十三)) 撤回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事件,應儘速將書狀裝訂於高等行政訴訟庭卷宗後,隨同原審卷證送交原審法院。如當事人得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而尚未聲請者,應另行影印裁判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之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及其送達證書等件,訂入尾卷,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4 條所述,當撤回上訴、抗告、聲請或再審的案件時,書記官應將相關文件裝訂於高等行政訴訟庭的案卷後,並與原審卷證一同送交原審法院。如果當事人尚未申請退還已繳納的裁判費,則需要另行影印裁判費統一收據、表明不服程度的書狀節本、委任書、撤回狀、通知撤回函稿以及其送達證書等文件,放在尾卷中,以供日後審查退還裁判費之用。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4 條

  • 撤回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再審名詞
  • 行政訴訟名詞
  • 原審法院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節本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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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4 條規定:「九十四、(初步審查(十三)) 撤回上訴、抗告、聲請或再審之事件,應儘速將書狀裝訂於高等行政訴訟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