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十六、(初步審查(十五))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九十六、(初步審查(十五))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