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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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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初步審查(十五))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已有合法上訴的案件,當當事人對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不得因此裁定而認定其不合法,而是應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併案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已經有合法的上訴途徑,當事人提出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後,法院不得僅以裁定駁回抗告,而要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合併處理,以免重複進行審理。

  • 本案名詞
  • 上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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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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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6 條規定:「九十六、(初步審查(十五))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書記官辦理行政訴訟事件審查及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 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