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六、(初步審查(十五)) 對於本案判決已有合法之上訴時,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而應將其與上訴併案處理。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訴訟法第275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的規定,對於已有合法上訴的案件,當當事人對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時,不得因此裁定而認定其不合法,而是應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併案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案件已經有合法的上訴途徑,當事人提出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後,法院不得僅以裁定駁回抗告,而要將抗告案件與上訴案件合併處理,以免重複進行審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