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之併案,除聲請法官迴避逕由審查科分案外,餘由文書科逕送承辦書記官簽收辦理。如遇有非本股承辦之訴訟事件時,應即加附字條說明退還改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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