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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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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之併案,除聲請法官迴避逕由審查科分案外,餘由文書科逕送承辦書記官簽收辦理。如遇有本股承辦之訴訟事件時,應即加附字條說明退還改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2條是關於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的併案處理。根據該條,若遇到非本股承辦的訴訟事件,應附加字條說明退還改併。此條旨在確保併案程序的正確執行。具體遵循該條的實例目前沒有提供。

  • 書記官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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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之併案,除聲請法官迴避逕由審查科分案外,餘由文書科逕送承辦書記官簽收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