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之併案,除聲請法官迴避逕由審查科分案外,餘由文書科逕送承辦書記官簽收辦理。如遇有非本股承辦之訴訟事件時,應即加附字條說明退還改併。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2條是關於已分未結訴訟事件文狀的併案處理。根據該條,若遇到非本股承辦的訴訟事件,應附加字條說明退還改併。此條旨在確保併案程序的正確執行。具體遵循該條的實例目前沒有提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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