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訴訟事件抵分原則: (一)裁判之當事人一造人數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一件;人數二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二件。但案情複雜,經法官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二)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者,其終結主辦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者,其審理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 (三)法官兼任大法庭受命法官者,其終結主辦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法官充任大法庭審判長者,其終結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可抵分件數或兼任審判長職務期間因終結原經辦未結事件所生之抵分件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抵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