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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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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訴訟事件抵分原則: (一)裁判當事人一造人數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一件;人數二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二件。但案情複雜,經法官會議決議者,不在此限。 (二)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者,其終結主辦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一件;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者,其審理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零點五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一件。 (三)法官兼任大法庭受命法官者,其終結主辦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法官充任大法庭審判長者,其終結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可抵分件數或兼任審判長職務期間因終結原經辦未結事件所生之抵分件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抵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3條" 的內容。

  • 裁判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職務法庭名詞
  • 受命法官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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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3 條規定:「十三、訴訟事件抵分原則: (一)裁判之當事人一造人數十人以上者,抵分同種類事件一件;人數二十人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