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已分訴訟事件法官認依規定應迴避者,得填具退科單,敘明原因,檢卷送所屬庭長交審查科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同意。 前項以外事由退科者,應檢卷送分案庭長同意。 前二項退科,審查科應辦理補分。
十四、已分訴訟事件法官認依規定應迴避者,得填具退科單,敘明原因,檢卷送所屬庭長交審查科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同意。 前項以外事由退科者,應檢卷送分案庭長同意。 前二項退科,審查科應辦理補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