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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4 條

十四、已分訴訟事件法官認依規定應迴避者,得填具退科單,敘明原因,檢卷送所屬庭長交審查科重行分案。如認有宜自行迴避者,應另行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同意。 前項以外事由退科者,應檢卷送分案庭長同意。 前二項退科,審查科應辦理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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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4 條規定了訴訟事件的抵分原則。根據此條款的解釋如下: 一、當事人人數十人以上者,抵分一件;人數二十人以上者,抵分二件。除審查事件抵分聲請事件外,其餘事件根據裁判性質抵分同種類事件,但案情複雜、經法官會議決議者,不受此限。 例如,如果一個訴訟案件涉及十人,則視為一件案件;如果一個訴訟案件涉及二十人以上,則視為兩件案件。除了審查事件抵分聲請事件外,其餘事件根據裁判性質來抵分同種類的事件。但如果案情複雜,且經過法官會議決議,則不受此限制。 二、法官兼任職務法庭法官者,其終結主辦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者,其審理職務法庭案件一件,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同性質事件二件。 這表示如果法官同時擔任職務法庭法官,終結了一件主辦職務法庭案件,則抵銷兩件本院同種類的事件。如果法官擔任職務法庭審判長,審理了一件職務法庭案件,則抵銷一件本院同種類的事件。如果法官同時兼任兩個職務,則抵銷兩件本院同性質的事件。 三、法官兼任大法庭受命法官者,其終結主辦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法官充任大法庭審判長者,其終結大法庭事件一件,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同時兼任兩職務者,抵分本院上字事件一件。 如果法官同時兼任大法庭受命法官,終結了一件主辦大法庭事件,則抵銷一件本院上字事件。如果法官充任大法庭審判長,終結了一件大法庭事件,則抵銷一件本院上字事件。如果法官同時兼任兩個職務,則抵銷一件本院上字事件。 資料來源: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enl-article/article-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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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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