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法官因調動、離職、歸建或退休等原因異動,該股經辦未結之事件,應辦理退科重分。但如因調派兼庭長或兼任審判長者,其原經辦未結之事件,由其繼續辦理之。 前項退科重分事件,應區分專股或非專股輪次,由辦理各該事務之全體法官參與抽籤,不得停、抵分。
十五、法官因調動、離職、歸建或退休等原因異動,該股經辦未結之事件,應辦理退科重分。但如因調派兼庭長或兼任審判長者,其原經辦未結之事件,由其繼續辦理之。 前項退科重分事件,應區分專股或非專股輪次,由辦理各該事務之全體法官參與抽籤,不得停、抵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