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停止分案原則: (一)法官請公假出國、婚假、娩假、病假連續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因公假出國逾五日者,最多停分四件,且須於回國後提出書面報告;病假須有健保特約醫院或合格醫師具體證明書。 (二)法官請公假進修或經指派開會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每年以五日為限,翌年重新計算。 (三)法官參加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者,當週暫不分案,未參與者按請假日數依實體、程序事件比例補分之,餘數不再累計。 (四)法官分次休假、喪假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不得預行抵分。 (五)庭長或審判長請假需由法官充任審判長職務主持評議作業時,該充任審判長之法官停分件數,依當次該庭評結各類事件總數,扣除本股評結件數後,按上訴、抗告、聲請事件之次序,停分同種類事件,最多停分三件,餘數不再累計。各該事件種類折計件數如下: 1.每評結上訴事件或相當於上訴事件二件折計一件。 2.每評結抗告事件四件折計一件。 3.每評結聲請事件或相當於聲請事件六件折計一件。 (六)法官撰寫年度研究報告者,停分二十件。 (七)法官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生效日前一個月,開始停分。 (八)法官擔任本院舉辦之研討會報告人者,停分二件,擔任與談人者,停分一件。如報告人係以年度研究報告為題,不再停分。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之可停分件數與可停分假別之日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但兼任該職務期間新增可停分假別之日數,不得與免兼後之日數併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停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