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16

快速跳轉

十六、停止分案原則: (一)法官請公假出國、婚假、娩假、病假連續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因公假出國五日者,最多停分四件,且須於回國後提出書面報告;病假須有健保特約醫院或合格醫師具體證明書。 (二)法官請公假進修或經指派開會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每年以五日為限,翌年重新計算。 (三)法官參加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習及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者,當週暫不分案,未參與者請假日數依實體、程序事件比例補分之,餘數不再累計。 (四)法官分次休假、喪假累計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不得預行抵分。 (五)庭長或審判長請假需由法官充任審判長職務主持評議作時,該充任審判長之法官停分件數,依當次該庭評結各類事件總數,扣除本股評結件數後,按上訴抗告聲請事件之次序,停分同種類事件,最多停分三件,餘數不再累計。各該事件種類折計件數如下: 1.每評結上訴事件或相當於上訴事件二件折計一件。 2.每評結抗告事件四件折計一件。 3.每評結聲請事件或相當於聲請事件六件折計一件。 (六)法官撰寫年度研究報告者,停分二十件。 (七)法官調動、離職或退休者,自生效日前一個月,開始停分。 (八)法官擔任本院舉辦之研討會報告人者,停分二件,擔任與談人者,停分一件。如報告人以年度研究報告為題,不再停分。 法官兼任審判長職務前之可停分件數與可停分假別之日數,於免兼該職務時續行累計。但兼任該職務期間新增可停分假別之日數,不得與免兼後之日數併計。 法官調動、離職或歸建前之可停分件數,於再次調任本院時續行累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16條,法官若認為應迴避,可以填具退科單,並且說明原因。檢卷送所屬庭長審查,如果庭長認為有必要自行迴避,應簽報所屬庭長轉送院長同意。若是因其他事由而退科者,應檢卷送分案庭長同意。在退科的情況下,審查科應該辦理補分。 根據這項規定,當法官覺得應該迴避時,可以退科並寫明原因。然後檢卷會送到所屬庭長進行審查,如果庭長認為法官應該自行迴避,庭長會簽報院長進一步確認。如果是因其他事由而退科,則需經過分案庭長同意。在退科的情況下,審查科需要進行補分。

  • 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請名詞
  • 名詞
  • 期間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停止分案原則: (一)法官請公假出國、婚假、娩假、病假連續達五日者,停分四件。但因公假出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訴訟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