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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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為督促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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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條,行政院為了加強為民服務,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特別制定了這個要點。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第1項,各機關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遵守以下要點: 1.行政機關應主動瞭解人民陳情的內容和訴求,並確保對陳情案件進行正確評估和處理。 2.行政機關應提供明確的申訴渠道,並確保人民能夠便利地提出陳情事項。 3.行政機關在處理陳情案件時,應誠信、公正、迅速地回應人民的訴求,儘可能解決問題並回應人民的合理期待。 4.行政機關應確保陳情案件的處理過程透明,並及時向陳情人提供相關的資訊和進展情況。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70條的規定,人民在陳情案件中享有充分的權利,行政機關有責任確保這些權利得到尊重並得到有效保護。行政機關對於陳情案件的處理應該誠信、公正、透明,確保人民的利益得到保障。
- 行政機關名詞
- 陳情名詞
- 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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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