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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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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0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覆為原則。換言之,當外國人以英文信件提出陳情時,機關應以英文方式回覆他們的陳情。這條規定確保了外國人在陳情過程中能夠使用他們熟悉的語言,並且能夠清楚地理解機關的回覆。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以英文信件構成陳情,那麼機關在回覆時應以英文方式回覆,以確保溝通的清晰和準確。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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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0 條規定:「二十、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