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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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機關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復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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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20 條的規定,各機關在受理外國人以英文信件為陳情時,應以英文回覆為原則。換言之,當外國人以英文信件提出陳情時,機關應以英文方式回覆他們的陳情。這條規定確保了外國人在陳情過程中能夠使用他們熟悉的語言,並且能夠清楚地理解機關的回覆。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以英文信件構成陳情,那麼機關在回覆時應以英文方式回覆,以確保溝通的清晰和準確。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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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