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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各機關對於處理績效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依有關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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