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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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人民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受理機關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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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8條的規定,當人民提出陳情案件並有保密的必要時,受理機關應該確保這些資訊的保密性。這表示當陳情案件涉及到個人隱私或其他機密資訊時,受理機關應該根據法律規定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這些資訊不被洩露。並且,受理機關可能需要與相關的法律法規或政策來處理這些敏感資訊,確保保密的執行。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並沒有明確提供,因此無法找到與之直接相關的案例或文件。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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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