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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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格式如附件),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 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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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7條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此條款強調了主管機關對陳情案件處理的監督和評估,並要求各主管機關適時辦理教育訓練,提升陳情案件處理的專業知能。 參考資料: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2015年修訂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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