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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十七、各主管機關應定期瞭解各該所屬機關陳情案件處理績效,並於每年度二月底前彙總前一年度所屬機關陳情案件統計資料及作業情形(格式如附件),綜合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分送所屬機關參考改進。 各主管機關應適時辦理教育訓練,以提升陳情案件處理專業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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