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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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應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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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規定了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要點。根據該條規定,各機關應定期檢討分析陳情案件的數量、涉及的問題性質和類別以及處理的結果,並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和相關單位參考採納。 以下是一個與該條有關的範例:假設某機關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發現,某個特定問題的陳情案件數量很高,且大多數案件處理結果不滿意。根據該條規定,該機關應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改進建議,例如改善相應的政策或提供更有效的溝通和解決方案,以提高人民對該問題的滿意度。這樣的分析和改進過程有助於提升機關的行政效能和公眾對政府的信任。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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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