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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應定期將陳情案件數量及涉及問題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供機關首長及有關單位參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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