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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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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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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無法找到明確提到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 陳情名詞
  • 偵查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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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