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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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