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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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應通知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一)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者。 (二)訴訟繫屬中或提起行政救濟者。 (三)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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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資料,無法找到明確提到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5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或提供相關的範例。
- 陳情名詞
- 偵查名詞
- 繫屬名詞
- 行政救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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