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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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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查考: (一)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者。 (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已分向各主管機關陳情者。 前項第二款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陳情而交辦者,受理機關得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為答復之日期、文號後,予以結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4條,受理機關在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不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但仍需將案件登記以便查考: 1. 沒有具體內容或未提供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的情況。 2. 對於相同事由已經做出適當處理並明確答復後,仍一再提出陳情的情況。 3. 非該事項的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向各主管機關提出陳情的情況。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如果陳情人在前述情況下一再向原受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提出陳情並被轉交給其他機關處理,受理機關可以僅函知陳情人,並副知交辦機關已經給予答復的日期和文號後,結案。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使行政機關能有效處理人民的陳情,並避免重複或無效的陳情。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例子:如果一位陳情人對於相同的事項已經收到適當的答復,但仍不斷向不同的主管機關提出陳情,那麼根據這個法條,受理機關可以將陳情案件結案並函知陳情人,陳情人也會被告知交辦機關已經給予了答復。

  • 陳情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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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條規定:「十四、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但仍應予以登記,以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