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並由原機關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該上級機關。 前項向其上級機關陳情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準用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