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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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人民陳情案件經主管機關處理後,陳情人如有不同意見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該上級機關應視案情內容,依權責逕予處理,或指示處理原則後函轉原機關處理,並由原機關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陳報該上級機關。 前項向其上級機關陳情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準用第六點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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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3條,如果陳情人對主管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再向其上級機關陳情時,上級機關應根據案情內容依權責進行處理。上級機關可以直接處理該案件,或者指示原機關處理並提供處理情形報告給上級機關。如果向上級機關陳情的內容涉及風紀問題或原機關有處置不當的情況,則應依照第六點第二項的規定處理。 根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修正)》中第13條的內容與上述問題描述一致,指出了陳情人對主管機關處理結果不滿意時向上級機關提出陳情的程序和處理方式。上級機關在處理時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示原機關處理並提供處理情形報告給上級機關。另外,如果陳情內容涉及風紀問題或原機關有處置不當的情況,則根據第六點第二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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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