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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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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
起訴
訴願
、訴訟、請求
國家賠償
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
陳情
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
主管機關
並副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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