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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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