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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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逕移送主管機關並副知陳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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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12條,當人民對依法得提起訴願、訴訟、請求國家賠償或其他法定程序之事項提出陳情時,收文機關應告知陳情人,或直接轉送主管機關並通知陳情人。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陳情人在提出陳情時能夠獲得相關資訊和得到適當的處理。 例如,在一個案件中,公民對某個行政機關提出了一個訴訟,要求該機關作出一個特定的行政處分。然而,該機關未能給予適當的回應或未履行其義務,導致公民的權益受到損害。根據該法規,當公民提出這樣的陳情時,收文機關應當告知公民有關訴訟的程序、期限和必須遵守的規定,或將陳情案件直接轉送該事項的主管機關並通知公民。這樣可以保證公民在陳情時獲得適當的指導和處理。
- 起訴名詞
- 國家賠償名詞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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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