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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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民陳情得以言詞為之,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各機關得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解答民眾施政問題或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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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4條的規定,當人民進行陳情時,受理機關應該作成紀錄並載明陳述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且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紀錄,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此外,各機關可以利用公共設施設置協談室或其他指定地點,聆聽陳訴、解答民眾施政問題或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根據這個要點,當人民進行陳情時,受理機關應該記錄陳述事項並向陳情人朗讀或讓其閱覽。同時,受理機關應該請陳情人簽名或蓋章確認紀錄的準確性。此外,各機關也可以設置協談室或指定地點,以聆聽陳情、回答問題或與民眾進行互動。 例子:當一位民眾進行陳情時,受理機關應該根據要點的規定進行記錄。陳情人可以被要求閱讀陳述內容,並在確認無誤後簽署或蓋章。這樣可以確保陳情人對陳述內容的準確性有所認知和同意。同時,陳情人也可以被引導到指定地點,例如協談室,以進一步聆聽其陳述和解答問題。
- 陳情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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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