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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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