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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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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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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3條,人民陳情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方式。書面內容應該詳細陳述事項,並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絡方式。聯絡方式可以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等。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https://topic.moi.gov.tw/Home/Detail/93e85461-291e-42ae-9e04-4b5dd3eef4c5)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彙編(https://www.dgpa.gov.tw/upload/files/358e55a0-d4a8-4002-a6d7-ae0ef7a0f6d0.pdf)

相關函釋 1

  •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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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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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3 條規定:「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