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