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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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民陳情得以書面為之,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等在內。 前項書面應載明具體陳訴事項、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要點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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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3條,人民陳情可以以書面形式進行,包括電子郵件和傳真等方式。書面內容應該詳細陳述事項,並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絡方式。聯絡方式可以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地址等。以下是相關參考資料: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https://topic.moi.gov.tw/Home/Detail/93e85461-291e-42ae-9e04-4b5dd3eef4c5) -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相關規定彙編(https://www.dgpa.gov.tw/upload/files/358e55a0-d4a8-4002-a6d7-ae0ef7a0f6d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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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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