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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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非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並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前項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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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 6 條的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應由涉及陳情事項的主管機關受理,如果不是收文機關的權責,則應直接移送給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如果涉及的事項牽涉到兩個以上的機關權責且存在爭議,則由共同的上級機關處理。如果陳情案件涉及風紀問題或原機關明顯處理不當,則應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這些規定的來源是「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可以參考該要點的文字內容,以了解更詳細的規定和指引。
- 陳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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