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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人民陳情案件由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受理;屬收受機關權責者,應逕移主管機關處理,並函知陳情人。但涉及二個以上機關權責並遇有爭議,由其共同之上級機關處理。 前項陳情案件之內容涉及風紀或原機關顯有處置不當者,應由上級機關或上級機關交由所屬其他適當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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