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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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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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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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情名詞
- 第八十條第一項條文
- 起訴名詞
- 法定期間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 上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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