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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人民之陳情符合訴願法第八十條第一項:「提起訴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之規定者,受理機關應依上開規定予以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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