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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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後,應將陳情之文件或紀錄及相關資料附隨處理中之文卷,依分層負責規定,逐級陳核後,視情形以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答復陳情人。但人民陳情案件載明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機關得逕向代理人或聯絡人答復。 前項人民陳情案件係數人共同具名且載明各陳情人聯絡方式而無代理人或聯絡人時,受理機關應逐一答復。但受理機關得對經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逕為答復。 第一項以電話及面談方式答復陳情人,得製作書面紀錄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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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該遵循以下要點: 1. 機關應該收集與處理陳情相關的文件、紀錄和資料,並按照負責分層的規定逐級審核。有關文件和資料應該與處理中的文卷一起處理。 2. 根據情況,可以使用公文、電子公文、電話、電子郵件、傳真、面談或其他方式回覆陳情人。如果陳情案件中指明了代理人或聯絡人,機關可以直接回覆代理人或聯絡人。 3. 如果陳情案件是由多人共同具名且提供了各自的聯絡方式而沒有代理人或聯絡人,機關應逐一回覆每個陳情人。但如果機關已經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指定了某些人為當事人,則可以直接回覆這些人。 4. 使用電話和面談方式回覆陳情人時,應該製作書面紀錄以供查證。 其中可參考的資料為「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8條。根據該參考資料,機關在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時應該收集相關文件和資料,並逐級審核後回覆陳情人。如果陳情案件中有指定的代理人或聯絡人,可以直接回覆給他們。如果是多人共同具名陳情且提供了各自的聯絡方式,機關應逐一回覆每個陳情人。使用電話和面談方式回覆時,可以製作書面紀錄。
- 陳情名詞
- 核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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