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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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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十) ,得繼續協議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提供的文本中,無法確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的內容,因此我不知道該條文的內容是什麼。

相關函釋 1

  • 請求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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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者,本院應其請求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