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十) ,得繼續協議一次。
從提供的文本中,無法確定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的內容,因此我不知道該條文的內容是什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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