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 ,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十二)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規定了協議成立時應按照附件十一的格式作成協議書,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機關印信。協議書應在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並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協議書及其他相關國家賠償事件文件的送達,應將送達證書附于案卷中。 根據這項規定,協議成立時必須作成協議書并加以送達證書,以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確實的送達。這是為了保障協議雙方的權益,並提供相關的法律證據。例如,如果在國家賠償事件中達成了協議,協議書應根據規定填寫必要的資訊並加以簽署,然後在十日內派員或交由郵務機構送達,同時應做成送達證書。這樣做是為了確保協議書被正確送達給請求權人,并在民事訴訟中提供作為送達證明的文件。 參考資料: 司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最新版本) 民事訴訟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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