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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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同條第三項實施前,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之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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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1條,此條規定了在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17條第2項及同條第3項實施前,高等行政法院庭長和法官的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事宜應依照此要點的規定進行。如果本要點未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其他法令的規定。 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1條
- 行政法院組織法法規
- 行政法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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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