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二項及同條第三項實施前,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之在職訓練或職前訓練,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3.09.23
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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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之訓練課程,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
理論課程共計八週,於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實施完成。
實務課程之期間及方式,分下列三種情形:
一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兼任庭長之法官,應依限調至行政法院辦案,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間,分兩期每期為三個月,調至行政法院配置於各庭,協助評事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三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間,調至行政法院配置於各庭,充任評事助理,其期間為六個月。
理論課程應向主辦單位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應向行政法院辦理報到手續。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主辦單位之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行政法院院長之核准。
第四條第二款人員於訓練期間,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原機關是否准其參加訓練,由其自行洽請原機關處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前條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 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 不服從行政法院評事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 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 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甄試審查合格人員職前訓練成績之計算,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中理論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實務課程佔總成績百分之六十。
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一個月內,提出有關行政程序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報告,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一萬字。
受訓人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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