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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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課程共計八週,於八十八年七月起至同年十二月止實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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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3 條規定,理論課程總共持續八週,從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開始到同年十二月結束。這項規定說明了庭長法官訓練的理論課程的時間範圍。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3 條(民國八十八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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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