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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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課程之期間及方式,分下列三種情形: 一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兼任庭長之法官,應依限調至行政法院辦案,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二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間,分兩期每期為三個月,調至行政法院配置於各庭,協助評事辦理訴訟案件程序、實體重點之分析、資料之蒐集分析、裁判書之草擬等事項。 三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間,調至行政法院配置於各庭,充任評事助理,其期間為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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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4條的規定,實務課程之期間及方式分為三種情形: 1.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兼任庭長之法官,應調任至行政法院辦案,期間至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2. 經遴選改任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在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分兩期進行,每期為三個月,調任至行政法院各庭,協助評事辦理訴訟案件程序、進行實體重點分析、蒐集與分析資料,以及草擬裁判書等工作。 3. 經甄試審查合格的人員,應在八十九年一月至六月期間調任至行政法院各庭,擔任評事助理,期間為六個月。 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法規資料,並未提供具體參考範例。
- 行政法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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