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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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原機關是否准其參加訓練,由其自行洽請原機關處理。 訓練期間不支薪,於理論課程期間供膳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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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8 條,經甄試審查合格的人員,原機關是否准許他們參加訓練,由他們自行與原機關協商辦理。此外,在訓練期間是不支付薪水的,但在理論課程期間提供膳宿。 參考資料: 行政院公務人員訓練委員會網站,《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https://www.civil-service-training.org.tw/upload/file/doc/8f8ed62f-16a3-4dc7-95c5-6d6076649e13.pdf
- 否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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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