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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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人員於訓練期間,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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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參加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的人員,在訓練期間,如果他們的病假、事假和曠課時數加起來達到訓練期間的三分之一,那麼他們需要在補足時數後再次分發。這意味著如果某人在訓練期間的假期超過了三分之一,他們需要在訓練結束後補足這些缺席的時數,然後再進行訓練分發。例如,如果某人在訓練期間有10天的病假、事假和曠課,那麼他們需要在訓練結束後補足這10天的缺席,然後再進行訓練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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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