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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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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二款人員於訓練期間,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參加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的人員,在訓練期間,如果他們的病假、事假和曠課時數加起來達到訓練期間的三分之一,那麼他們需要在補足時數後再次分發。這意味著如果某人在訓練期間的假期超過了三分之一,他們需要在訓練結束後補足這些缺席的時數,然後再進行訓練分發。例如,如果某人在訓練期間有10天的病假、事假和曠課,那麼他們需要在訓練結束後補足這10天的缺席,然後再進行訓練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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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7 條規定:「第四條第二款人員於訓練期間,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