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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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理論課程請假,應經主辦單位之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行政法院院長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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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6條,受訓人員在請假時應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具體而言,如果是請假參加理論課程,需要經過主辦單位的核准;而如果是請假參加實務課程,需要經過行政法院院長的核准。根據這項法規,受訓人員在請假時需要遵守相應的程序,並獲得相應的核准。具體的請假情況可能因個案而異,需要根據情況進行具體評估和處理。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法規
- 核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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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