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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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 一 病假、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 二 不服從行政法院評事之指導,情節重大者。 三 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 四 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 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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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問題描述的內容,針對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9 條進行釋義如下: 根據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9 條,如果訓練期間的人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應該被退訓: 一、病假、事假和曠課的總時數達到受訓期間的三分之一。 二、不服從行政法院評事的指導,且情節重大。 三、具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的品德和操守問題。 四、具有其他重大的事由。 對於這些退訓的處分,應該經過甄試審查委員會的審議。 參考資料: - 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9條,行政法院網站,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law/flash/08001094100/driving/l23.pdf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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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