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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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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及的參考資料,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12 條要求受訓人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該條款強調了公務員對於所知機密的保密職責。根據參考資料提供的內容中,在其他法條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第 1 項、高等行政法院過去的判決書等。在具體案例中,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判決,許文耀因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判刑,其中涉及被告洩漏採購應秘密之資訊的行為。這些參考資料都突顯了公務員在職責上的保密義務,包括對於機密事件的保密以及不得洩漏政府機關機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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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12 條規定:「受訓人員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