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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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審查合格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一個月內,提出有關行政程序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之報告,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報告之字數,不得少於一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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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11條規定了甄試審查合格人員在理論課程結束後一個月內需提出有關行政程序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報告。這些報告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的標準。此條的規定意味著甄試審查合格人員需要透過撰寫報告來展示對行政程序法、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報告字數必須不少於一萬字。 參考資料: - 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第11條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訴願法法規
- 行政訴訟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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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