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7條,當案件進行中,如果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更換,應詳細記載原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的姓名、接手日期,書記官也應該記載現任書記官的姓名。 例如,如果一個案件在進行中承辦法官更換,那麼在遲延案件的月報表的備考欄內應該註明原承辦法官的姓名和接手日期,同時,承辦書記官的欄位應該填上現任書記官的姓名。這樣可以確保案件更換承辦人員後的連續性和負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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