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承辦人員更易時之處置) 案件進行中,承辦法官或司法事務官有更易時,應於遲延案件月報表備考欄內,註明原承辦法官或原司法事務官之姓名,並記載其接辦日期,承辦書記官欄,應記載現承辦書記官之姓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