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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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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造具月報表之程序) 各法院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一),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及地方法院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報院。 最高法院遲延月報表(如格式二),於翌月十五日前報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各法院承辦書記官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並送交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後,再由統計人員送至院長核定,最後以電子檔傳送至司法院。高等法院及其所屬分院及地方法院應在翌月二十五日前報送遲延案件月報表,而最高法院則應在翌月十五日前報送遲延月報表。 根據參考資料中的「司法院九十一年度調查刑事遲延案件稽延未結逾時過久件數表」和「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五月八日(九一)院田研自字第○○一三二號函」兩份文件,可以得知法院在每個月底之前需要報告遲延案件月報表。

  • 書記官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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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造具月報表之程序) 各法院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