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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造具月報表之程序) 各法院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二點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如格式一),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高等法院暨所屬分院及地方法院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報院。 最高法院遲延月報表(如格式二),於翌月十五日前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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