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編列遲延案件月報表)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之法官,指受命法官而言。 最高法院不列報承辦人員。
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照承辦人員和受理案件的先後順序進行編列,並且每月的編列次序應該與前一個月相同。需要注意的是,行合議審判案件中的法官指的是受命法官。最高法院則不需要列報承辦人員。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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