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編列遲延案件月報表)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之法官,指受命法官而言。 最高法院不列報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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