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2 條
快速跳轉
二、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所處理之非訟事件,以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所列事件、支付命令及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為限。但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得視實際業務情況,將處理事件之類別或範圍,擴張或減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2條規定,非訟事件處理中心所處理的非訟事件範圍受限於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二條列明的事件、支付命令及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條第一項,非訟事件無類似的規定,且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當事人可以提出聲請更行裁定,但若裁定內容不能實現,則無必要再次聲請更行裁定。另外,按照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五條的規定,就家事事件之管轄,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管轄之規定,可依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根據參考資料,這些規定是根據各非訟事件的性質,由與其最具有密切關聯性之法院管轄,以達到最具密切關聯性之管轄法院的目的。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且非訟事件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的問題。這些解釋是基於上述的法律規定及其解釋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相關函釋 1 則
- 非訟事件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支付命令名詞
- 宣告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