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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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依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受理之非訟事件,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名義為之,其餘以民事庭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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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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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則
- 非訟事件名詞
- 同一地方法院或分院及其簡易庭受理非訟事件事務分配辦法法規
- 民事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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