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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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非訟事件,應隨收隨結,自收狀至寄發裁定正本至遲不得逾七日。但有命補正或調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前項由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之事件,聲請人親至法院遞狀聲請,表明願等候收領裁定正本者,應即時優先處理,儘可能於當日發給之;如不能於當日發給時,應告以翌日(遇例假、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順延)發給之時間。但有前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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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第4條,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處理非訟事件時,應在收到申請書後最遲七天內處理完畢,包括發送裁定正本。然而,如果有必要進行補正或調查,則不受這個時限的限制。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正本判決書,我們無法找到與這個特定條文有關的範例。這可能是因為我們所提供的資料不夠全面或者這個特定條文在其他地方的應用較為常見。
- 非訟事件名詞
- 聲請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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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