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法院或分院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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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由各地方法院或分院院長斟酌業務需要,指定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錄事各一人或數人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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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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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訟事件名詞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錄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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