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座談會依各法院(分院)管轄區域,於每年擇期舉辦一次,但提案數量較多或無提案時,得舉辦數次或不舉辦。 同一高等法院(分院)管轄區域內之法院(分院),得由高等法院(分院)統一舉辦、或由數地方法院合併舉辦本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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