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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三、本座談會依各法院(分院)管轄區域,於每年擇期舉辦一次,但提案數量較多或無提案時,得舉辦數次或不舉辦。 同一高等法院(分院)管轄區域內之法院(分院),得由高等法院(分院)統一舉辦、或由數地方法院合併舉辦本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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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3條的規定,座談會的舉辦頻率和組織方式有一些要點需要注意。首先,在每年擇期舉辦座談會,但如果提案數量較多或者沒有提案時,座談會也可以舉辦多次或不舉辦。此外,同一高等法院(分院)管轄區域內的法院(分院)可以由高等法院(分院)統一舉辦,或者由數個地方法院合併舉辦座談會。 根據上述資料,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3條規定座談會的頻率和組織方式。座談會每年舉辦一次,但如果有更多的提案或者沒有提案,則可以決定舉行多次或不舉辦。同一高等法院(分院)管轄區域內的法院(分院)可以由高等法院(分院)統一舉辦座談會,或者由多個地方法院合併舉辦。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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