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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2 條

二、本要點所稱法院,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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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第2條指出了「法院」的範圍,包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此外,該座談會的名稱應以舉辦該座談會的法院名稱作為前綴,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Ref: 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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