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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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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法院,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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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上下文,第2條指出了「法院」的範圍,包括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此外,該座談會的名稱應以舉辦該座談會的法院名稱作為前綴,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Ref: 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

  • 行政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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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本要點所稱法院,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座談會定名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