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本要點所稱法院,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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