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0 年 06 月 29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為提升司法業務的服務品質,加強法官與律師間對於相關業務的溝通,以共同維護司法信譽,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法院,指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本座談會定名為:「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並冠以該法院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
三、本座談會依各法院(分院)管轄區域,於每年擇期舉辦一次,但提案數量較多或無提案時,得舉辦數次或不舉辦。 同一高等法院(分院)管轄區域內之法院(分院),得由高等法院(分院)統一舉辦、或由數地方法院合併舉辦本座談會。
四、座談會由主辦法院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得指派庭長代理。
五、出席座談會人員為主辦法院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的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的律師。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該地區(鄰近地區)檢察署檢察官、大專院校法學教授或其他專業人員列席。
六、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司法相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就具體的訴訟案件,不得評論。
七、座談會舉辦完畢後,主辦法院應將座談會紀錄及相關建議事項的處理情形陳(層)報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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