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6 條
六、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司法相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就具體的訴訟案件,不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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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6 條主要規定座談會的目的和範圍。根據這條規定,座談會可以討論司法相關業務和興革措施,但在討論具體的訴訟案件時,不得評論。這是為了確保座談會的討論內容不會對具體案件造成干擾或影響。 參考資料: 司法院座談會舉辦、討論相關業務及興革措施實施要點。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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