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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座談會除討論提案外,並得就司法相關業務及興革措施交換意見,但就具體的訴訟案件,不得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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