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出席座談會人員為主辦法院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的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的律師。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該地區(鄰近地區)檢察署檢察官、大專院校法學教授或其他專業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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