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席座談會人員為主辦法院院長、庭長、法官、相關業務的主管人員及在該轄區執行職務的律師。 前項座談會得邀請該地區(鄰近地區)檢察署檢察官、大專院校法學教授或其他專業人員列席。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到『法院舉辦法官與轄區律師座談會實施要點第 5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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